河南商报记者 吴军
11月24日,《商家卖假货,淘宝有没有连带责任》经河南商报A09刊登后,在网友中间引起热议。
12月4日,起诉淘宝卖家许XX和淘宝的郑州消费者杜先生收到了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的判决书。
“只判许XX有责任,淘宝却没责任。”杜先生称,他对这个判决很不满意。
判决一:
判决淘宝卖家再赔消费者9倍货款
12月4日,郑州消费者杜先生收到了郑州市中原区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
在此之前,杜先生因在淘宝上买到了假老板厨具,起诉了淘宝及其卖家许XX,2017年11月23日,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河南商报记者浏览发现,杜先生收到的判决书大致内容如下:
被告许XX(淘宝卖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增加赔偿原告购物损失28512元;驳回原告其他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2元,原告负担79元,被告负担513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11月23日,此案开庭审理时,原被告律师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一,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淘宝卖家许XX卖假货时,淘宝该不该负连带责任;二,在淘宝卖家许XX”失联“时,淘宝该不该承担“假一赔十”的责任。
从判决书可以看出,法院认可杜先生索赔10倍的理由,扣除淘宝之前曾退还杜先生的3168元,再判被告之一淘宝卖家许XX再赔28512元。
判决二:
卖家卖假货,淘宝为什么无责任?判决书这样说
作为一家网络交易平台,淘宝卖家许XX卖假货导致消费者受损,淘宝为什么没有责任?
对此,判决书是这样表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该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两款规定是对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情形的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是基于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发生的可能因难以确定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身份而无法维权,而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的对其注册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并向消费者披露的义务,以此保障消费者及时、有效维权,否则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将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被告淘宝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对涉案商家身份信息进行了审查,并向原告提供了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所以,原告主张淘宝明知或者应知许XX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原告要求淘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消费者:
虽对一审判决不满意,也不准备再上诉
盼望着盼望着,判决书下来了,但让杜先生纠结的是,开庭前都联系不到许XX,判他再赔28512元,如果还是找不到许XX,那这赔偿从何而来?岂不是形同虚设?
判决书还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杜先生说,他和律师商量了一下,如果再上诉,会有三种可能:一,维持原判;二,发回重审;三,改判。
但律师同时告诉他,维持原判的概率较大,改判的可能性较小。
“我决定不再上诉了,我们作为消费者,维权成本太高,费时费力费心。”杜先生称,可是,这样的判决,让他心里很不舒服。
案情回顾:
相中了“老板厨具”,结果在淘宝上买到了假货
2016年10月10日,郑州市消费者杜先生在淘宝网上一家名叫“Robam老板厨具”的店铺花3168元卖了一台抽油烟机,店铺产品页面上公开承诺“假一赔十”。
当年11月2日,杜先生来到老板厨具郑州的售后部门,得知自己买到了假“老板”。
随后,杜先生联系杭州工商部门并和杭州老板厨具的厂家进行了检测,最终确定所买产品不是杭州老板厨具生产的正牌产品,而是假冒产品。
经过电话沟通,杜先生从淘宝获悉了卖家许XX的电话等个人信息。但是,一直和许XX联系不上。
于是,杜先生把许某建和淘宝一起起诉到了法院并提出了三个诉求:要求许某建赔偿10倍损失31680元;要求淘宝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7年11月23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许XX未出庭,淘宝代理律师应诉。
(河南商报编辑 张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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